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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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设赌场罪的批捕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经有力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确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其次,此种行为极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即具备明确的赌博活动组织、盈利目的以及公众参与等特征;再次,存在犯罪嫌疑人逃逸、销毁证据或者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的潜在危险性。当公安机关成功搜集到充足的证据之后,便会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经过检察院严格审查,如果认定其符合逮捕条件,则会依法予以批准逮捕。

1、本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于社会公共生活的管控秩序以及各类社会公共道德规范。2、以实质内容来看,本罪在客观上的表现形式是为赌博活动提供专门的场地、器具以及资金支持,同时还涉及到为赌博活动制定各种方式与规则等多种手段,总而言之,我们通常将这类行为统称为“开设赌场”的违法活动。3、此类犯罪的重要主体通常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大众,而非特定的职业人群或特定身份的人。

一般来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后,被提起公诉的概率比较大。逮捕意味着有足够证据表明存在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后续调查发现新证据证明涉案人员没犯罪,或罪行轻微,对社会危害小,不足以被认定为犯罪等等,就可能不会被起诉。

批准逮捕意味着警方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开赌场。接下来嫌疑人会被刑事追诉,包括审查起诉和审判。如果判有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交罚金或者被长期关起来,具体看赌场规模、获利多少、有多少人参与赌博这些情况来评估。

开设赌场罪的逮捕审批需要满足三个关键条件:第一,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涉案人员确实开设了赌场;第二,在量刑时,如果罪行轻微且可能从轻处罚,一般不批准逮捕;第三,如果取保候审等措施无法有效防止潜逃、串供和毁灭证据等社会危害风险,也不会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