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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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源于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或离婚后双方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母承担抚养、教育继子女的责任后,继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不影响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若继父母未尽责,继子女可能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有的。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2、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终止,父母双方进行离婚的,子女对父母仍然有赡养的法定义务。3、如果子女不对父母进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赡养费。

成年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有法定赡养义务,源于《民法典》中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视为亲生关系的规定。这种关系基于长期、真实的扶养,且继父母需在继子女未成年时承担抚养费用并持续一定时期。确认扶养关系需满足继子女未成年、提供抚养费用及抚养时间足够长三个条件。

遗弃亲生子女被收养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这种情况下对亲生父母不具有赡养义务。

无论父母是否再次结婚,子女对他们的赡养义务不因婚姻状况改变而改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基于血缘,子女有法定责任照顾年迈的父母,无论父母的伴侣是否更换。无论父母离婚还是复合,都不能成为子女逃避赡养责任的理由。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源于血亲联系的法律责任,不受婚姻状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