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一方承担车辆维修费,但要以实际票据为准。
保险人出具的
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
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
双方均无充分
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
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
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
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