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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抢劫罪后又绑架当事人如何论罪?

时间:2025.05.2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233人
律师解析:
抢劫罪后又绑架当事人应当以绑架罪定罪。
按照吸收犯理论,若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要前提,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且前后行为侵犯客体一致、对象一致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行为人先抢劫,在抢劫暴力延续的条件下,利用暴力形成的胁迫被害人绑架,符合吸收犯的首要条件。同时,抢劫罪和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有一致性,即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且本案中两行为均指向同一被害人,再者,抢劫罪较之绑架罪而言是轻罪。故抢劫罪可被绑架罪吸收,仅成立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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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玉蓉律师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梁玉蓉律师,法学学士,云南警官学院毕业,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案件。 曾代理过上百起房产纠纷案,和多种类型毒品案,大型诈骗案等。 【刑事辩护】代表案例:张某某,1.3公斤海洛因案,减刑5年; 朱某某,故意伤人罪,无罪释放; 刘某某,诈骗罪,减刑2.2年; 【房产纠纷】代表案例:169件房产纠纷买卖合同产权问题,一审,二审全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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