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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八种情形是什么?

时间:2025.05.04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033人
律师解析:
一、集资诈骗罪八种情形
集资诈骗罪八种情形如下: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运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运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以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以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二、集资诈骗检察院认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有那些
集资诈骗检察院认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有
(1)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2)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3)“不捕直诉”;
(4)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相关情形的不予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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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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