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适用监视居住是一法定的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
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情形,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对监视居住解除、撤销和变更时,也要......
社会上有很多的人可能会进行违法犯罪,违法犯罪在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我们是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进行限制的,关于累犯能否办理监视居住要看其是否满足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刑法的具......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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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全力配合公安部门,依法缴纳罚金。参与赌博被刑事拘留虽不算特别严重,但属违法行为,通常面临罚款或短期拘留。若情节严重,可能触犯法律,构成犯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需承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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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满后,被监视居住者需签署确认书。根据我国法律,刑事案件当事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人均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同时,监视居住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规定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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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人被刑事拘留,其所在企业有权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并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决议作出后,企业需在30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此流程确保企业能迅速且合法地调整管理架构,维持正常运营。在此过程中,企业应确保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股东及企业的权益,同时保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这一规定有助于企业在面临突发情况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应对,保障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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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看守所亲友时,可送现金、贴身衣物(避免绳子、皮带、金属拉链等配件)、日常物品(看守所统一采购)和学习书籍(无纸条或文字)。送药品需填清单并审批,眼镜需全塑料。遵循“接济单”要求,物品需经看守所检查,违规品将退回或禁止送入。建议提前了解当地看守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