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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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犯罪中,关于诈骗贷款的“特别重大损失”的数额和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并未明确统一和具体。这些数额和标准会受到地域经济和案件特殊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如果损失达到一定规模,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运营,引发负面舆论或威胁金融安全,就可能被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审判机关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和研判,才能准确认定。

骗取贷款罪,会使金融机构产生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罪是欺诈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致其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司法实践中,“特别重大损失”要综合考虑,如贷款总额、未偿还比例及对金融机构运营影响等。

骗取贷款罪特别重大损失标准是50万元是100万元以上。因为不同的数额将是会直接的影响到骗取贷款罪的处罚的力度,而特别重大损失标准是确定为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上的,这一点是明确的。

通常是在10万元以上。这个10万元是指当事人他利用自己在国字开头的企业内部或者是事业单位里面的职务上的便利,一方面将一些可以盈利的活动交给自己的亲友,但是因为他们亲友获利,却给国家的财产带去了损失高达10万元,那么当事人是构成此罪的。

构成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并且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会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该罪必须是主观故意行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需要使国有企业或单位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