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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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否可以抵消刑期的时效在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的期间无法直接抵消刑期。唯有经过合法羁押的时间方可用于折算刑期。如犯罪分子被判定为管制判决时,则每一天的羁押时间可折算为刑期的两天;若被判以拘役或有期徒刑,那么每一天的羁押时间便可折算为刑期的一天。然而,取保候审并不具备羁押性质,它并未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人身自由进行任何程度的限制。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取保候审的时间是不能用来抵消刑期的。

取保候审并非会自动解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尽管法律对取保候审的期限有所限制,但在取保候审期满之际,并不会立即自动解除,而需要由司法机关签发解除通知书。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到该通知书时,便意味着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已经解除。

醉酒驾驶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解除时间取决于各种具体情况,通常在相关案件完成调查工作并移交至审查起诉部门或者提出诉讼之后,应当根据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处置进度以及被告方的行为表现来加以确定。若在此类取保候审的期限内,被告当事人严格遵循相关规范要求,未曾试图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或者审判程序,并且也未出现其他任何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多数情况下,该取保候审措施可于相关案件审理结束之前获得解除。

虽然保释本身并不能保证案件必定会撤销,但这是一种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旨在让涉案人员可以在审判之前暂时待在家中。至于案件是否能够成功撤销,则完全取决于案件的调查过程以及检察官对其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判断。假设在调查中发现证据存在严重缺陷,或是经审查认定并不构成犯罪,亦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不认为有必要继续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该案件就有可能被撤销。

取保候审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相关执法机构。在相应机关认为已不再有必要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做出解除该司法措施的决定。取保候审的解除往往是由于案件事态的发展有了新的变数,或是污点证人与被告人行为举止出现了某些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