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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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咱们国家颁布的《民法典》里头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矩,别人给你们担保是得要先手写个字儿说我愿意的。要是没这回事儿,你就这么放任借款人把所有的、甚至是部分的债务给转过去了的话,那给他做担保的那个人就不受这个担保之责了。所以比如说银行如果担任的是你这里的担保人,你却在他没同意之前就让借款人把债务给转走了,那银行就不能再对这个债务负责。当然,如果银行是自愿当担保人的,那他们还是可以给你的贷款提供担保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明文规定,保证合同成立的宗旨在于有效维护债权人债权利益的顺利实现。尽管在此条款内,并未直接陈述银行能否被允许担任保证人,以确保个人之间借贷业务得以顺利展开。然而,本条文明确赋予了保证合同诸多基本元素,包括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相互约定,同时也确立了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应负有的责任。实际上,银行作为保证人,确实有可能为个人间的信贷活动提供担保服务。

论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实行诈骗行为的赔偿责任一次出借行为得以实现,即向他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供其使用。然而,在这种行为中,出借人必须要清楚认识到,若朋友正是利用该借用的银行卡进行非法的欺诈活动,那么即使自己在最初并不知情,对于银行卡借用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账户和信用卡,不要随意将其转借或出租给他人。如果发现有人利用自己的账户进行欺诈交易,应及时向银行报告,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们也要提醒身边的人,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要求,避免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银行卡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然而,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或用于犯罪活动,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可能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一旦被查实,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并需缴纳一定金额的罚金。 出借银行卡不仅增加了犯罪成功的概率,还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我们应当认识到,保护自己的银行卡安全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责任。请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轻易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