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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由什么构成

时间:2026.04.1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65人
律师解析: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犯罪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4.客观上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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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中杰律师

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25年法官职业经历,先后在人民法院立案庭、执行庭、民一庭、民二庭、审判监督庭、刑庭等业务庭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历任执行长、审判长、审委会委员、人民法庭庭长、民庭庭长及刑庭庭长十余年,多次荣获省级以上奖项并立功,其学术论文亦多次荣获国家级及省级奖项。转行律界后,组建了优秀律师团队,接洽刑事、民商事等各类案件代理及非诉业务,承接法律顾问,兼做执行案件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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