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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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无小事,销售有毒食品是违法的,不管你是否知情,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具体的责任和处罚会根据情况而定。 如果销售者没有认真审查食品的质量,那么他们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并且能提供食品的合法来源,那么可能会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销售有毒食品的相关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判处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和罚金;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就会按照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罚。 所以,为了大家的身体健康,也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销售食品一定要谨慎,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如果销售者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合规,那他的法律责任虽然会减轻,但还是得履行一些义务。相关部门会考虑他的过失程度、销售额以及影响大小,来决定怎么处罚他。一般来说,处罚可能包括让他停止销售、没收非法所得和违规食品,还可能会罚款。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方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不过不知情可能减轻责任。卖有毒食品是违法的,但是如果商家能证明自己不知道,并且没有故意,法律处理会有不同。法院会考虑进货渠道是否合法,食品检测和安全依据等因素。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有毒食品,即使可能面临较轻的处罚,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销售方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知情,并且商品是来自合法渠道的,那么根据相关法规,可能会减轻或豁免处罚。食品安全至关重要,销售方需要保持警惕,确保所销售的商品是安全的。

只有当行为人故意生产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时,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是过失的,并不知情所售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且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则不构成犯罪。因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核心是故意行为和对社会的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