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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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你说的不对。故意伤害罪的情节轻微者,即使未能具体产生实际损害后果,也不应该免除法律制裁。这是因为,即使没有实际损害,但是伤害他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不应该的,不能因为没有造成实际后果就从轻处理。如果确实给他人带来了某些损害,也不应该减轻刑罚,因为这是犯罪行为的后果,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中止犯体现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自我主动放弃或切实成功阻止犯罪结果得以酿成之主观愿望,这是一个好的表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主观恶性相对于普通侵犯者更为轻微。无论如何,故意伤害罪都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犯罪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时效期限失效,重新开始计算。这样的规定旨在及时追究犯罪,体现了刑法时效制度的深度和公正性维护。例如,如果侦查机关已经立案,或者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犯罪嫌疑人逃避,那么他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按照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看具体情况来判定:其一、故意杀人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不会获刑;其二、故意杀人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构成要件是: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