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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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非意味着无需实际入狱服刑,而是指在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尚需经历一年的暂缓考验期限。在这段期间内,若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则原判三年有期徒刑将无需继续执行。

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这个定罪结果即认定被告应承担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责任,然而不需要立即服刑。与此同时,设定四年的考验期,用以检验被告在这段时间中的表现。倘若被告在这四年间的表现优良无过,那么将无需执行坐牢三年之刑;但若其行为举止未达要求,则须按照原先判定的刑期,严格履行三年的有期徒刑,亦即实际入狱服役三年。

被判缓刑的罪犯如果在缓刑期能严格遵纪守法,不会被限制高消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消费没有时间限制,不达标将长期有效。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不是说就不用服刑了。具体要不要坐牢,得看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要是在这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再犯罪,也没有之前没被发现的罪,没违反规定,那考验期结束就不用坐牢了;但要是在这期间又犯罪、发现之前有漏罪或者违反了规定,那缓刑就会被撤销,就得去坐牢了。

一个罪犯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同时获得了三年缓刑。这意味着,如果他在缓刑期间遵守法律、服从监管,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自己的活动,那么他就不需要真正入狱服刑三年。 缓刑的目的是给罪犯一个机会,观察他在社区中的表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执行原定的刑罚。在缓刑期间,罪犯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比如不违法、服从监管人员的指示、定期报告自己的行踪等。 如果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没有严重违反规定,那么原定的三年有期徒刑就可能不会执行。但如果罪犯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或违反了缓刑的规定,那么他可能会被送进监狱,服完原定的刑期。 所以,对于被判缓刑的罪犯来说,遵守法律、服从监管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是为了避免被送进监狱,也是为了自己的未来和社区的安全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