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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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如果有人故意把别人给打伤了,那他们可能得坐牢。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可能要面临着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当这种行为导致受害人重伤时,犯罪程度就升级。这个时候,罪犯可能就要被判刑3年以上到10年以下。当然,还有更严重的。

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其是否构成累犯,具体判断标准在于前后两桩罪行的犯罪性质以及刑罚执行情况所定。我国现行法律对累犯有明确规定,即一个人在经历了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判决、服刑完毕或者获得假释之后的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方可构成累犯。若对于前者以及此次的犯案行为均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论处的话,必须同时满足时间期限的要求,才可能成为累犯。

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的索赔内容涵盖了医疗、护理、误工、营养和交通等方面。其中,医疗费以实际支付为准;护理费可参考护理人员的收入或当地护工的平均工资;误工费根据受害者的收入和误工时间来计算;营养费根据伤残程度和医嘱进行估算;交通费按照实际治疗或转院的费用来列支。

在故意伤害导致重伤的情况下,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工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伙食费用和营养费用等。如果造成残疾,还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工具费用等。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受害者的伤害程度、康复情况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在故意伤害刑事案中,想要争取缓刑,需要满足这些条件:犯罪情节较轻,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以及社会的危害较小;罪犯需要主动赔偿,并且真诚悔过;法官需要评估罪犯的再犯风险,考虑他的犯罪记录和生活环境。另外,缓刑也不能对罪犯所在的社区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