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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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拘留阶段并不表明已经正式立案。公安机关有权对拥有毁损、篡改证言或串供等不良行为的现行违法者或是重大涉嫌嫌疑人预先进行拘留。依据法定条件予以拘留的情况下,意味着该案件尚未正式立案。唯有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且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方能启动立案程序。

被刑事拘留与正式立案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刑事拘留系指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触犯刑法之人员所施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工作以及破坏关键证据。而立案则是司法机关针对来自公民举报、控告、自首甚至内部调查等途径收集而来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即作出立案决定的法律程序。因此,刑事拘留与立案乃刑事诉讼中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和环节。

刑事拘留与立案并非同等概念。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犯罪之人员,基于证据确凿或紧急状况下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相关人士逃避或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推进。相较之下,立案则代表着司法部门根据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等方式所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查,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具备刑事追责的必要性时,方会决定予以接受并启动后续审理程序。

刑事拘留与立案并不是一回事。刑事拘留是公安或检察院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应对紧急情况。立案则是基于报案等材料,经过审查后决定进行的诉讼活动。有时候,会先进行刑事拘留,然后再立案;但也有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未能立案的情况。

在中国,刑事拘留案件的立案和筛查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进行侦查过程中,若发现存在法定紧急情况,有权依法先对其实行拘留措施。据此,当某人涉案后,公安机关将首先展开调查工作,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是否需要对当事人实施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