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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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犯罪”与“银行卡诈骗”的量刑标准及刑期若涉及到帮信罪之嫌,法院通常会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方式进行惩治,同时还会处以罚金或者单独罚款。在单位层面上实施此种违法行为时,法院会给与单位罚金的惩罚,并且对于该单位内直接负责领导及其其他主要责任人,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制裁,同样,也会对他们施加罚金的处分。

关于盗窃并使用银行卡及信用卡实施诈骗的处理方法探讨在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中,若涉及到的金额量级达到较大,将会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同时还需负担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若所涉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性情节,则将遭遇从重处理,即被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且必须承担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处罚。

欠银行信用卡是否构成诈骗罪倘若持卡人拖欠银行卡债务超出一万元的上限,同时其行为表现出明显的非法占有意图,违规透支的金额或期限超过了法定标准,且在经过发卡银行至少两次的正式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则可被视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窃取个人储蓄账户中的资金,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信用卡欺诈范畴。信用卡诈骗罪是指那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违反了国家对信用卡管理的各项规定,并通过使用信用卡来实施各种诈骗活动,从而获取大量不义之财的行为。这里所提到的“利用信用卡”,主要包括使用伪造或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或者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甚至恶意透支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

论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实行诈骗行为的赔偿责任一次出借行为得以实现,即向他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供其使用。然而,在这种行为中,出借人必须要清楚认识到,若朋友正是利用该借用的银行卡进行非法的欺诈活动,那么即使自己在最初并不知情,对于银行卡借用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