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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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及聚众斗殴罪案件中遭受伤害的受害者,享有向司法机关报告该事件的权力,同时也有着就被侵害物质利益提起刑罚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侵权方进行赔偿的法律途径。具体而言,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工作主要依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与协作。

关于聚众斗殴罪行量刑标准的考量,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九十二条进行明确规定。在无实际伤害结果出现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方积极策划、推进或参与了这场聚众斗殴事件,同样可能会被判定为此项罪名。对于法院来说,会综合思考各类因素来确定最终刑罚,包括犯罪的严重程度、对社会产生的潜在危险性以及被告方的忏悔表现等等。

聚众斗殴罪对犯罪组织者的刑罚裁量准则是什么对于组织多人球场斗殴事件中起领导作用者以及其他参与其中且表现积极之人,通常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惩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倘若在聚众斗殴事件中,受害方参与者与施暴者进行了相互攻击,那么即便在此情形下未被认定为犯罪,其也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追责。其次,审理聚众斗殴案件时所遵循的量刑原则如下:对于首犯以及其他积极参与者,将依法判处三年内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处罚措施。

对于聚众斗殴罪参与者的定罪及量罚措施在审理聚众斗殴案件时,通常情况下会认定这是两方人员之间的群体性冲突行为。对于任何一方的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与者,应该根据其行为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即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聚众斗殴罪,是指那些出于报复他人、争夺势力范围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众多人员形成帮派组织,并相互进行暴力斗殴,从而严重侵犯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