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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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这种恶劣的职务犯罪,我国法律通常会判处终身监禁。在具体刑罚适用上,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害的,法院有权判处死缓。不过,要是被告人在死缓执行满两年后,犯罪情节仍符合相关规定,那么依法可以将其死缓改为无期徒刑,并且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长期关押是对贪污受贿等严重犯罪的严厉惩罚。对于贪污金额巨大、损害严重的公职人员,可能面临死缓,情节较轻的判死缓两年后改为无期,且不得减刑假释。总之,这类犯罪的处罚非常严格,绝不容忍。

无期徒刑并不适合拘留。这种重刑一般是对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的罪犯,先判死刑缓期执行。法院有权在缓期执行期满后,将死刑减为无期徒刑,罪犯终身监禁,不得申请减刑或假释。

终生监禁是一项特别严厉且时间很长的刑罚执行方式。这种刑罚主要是针对贪污罪、受贿罪金额较大,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很严重破坏的罪犯,被判死缓的。人民法院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和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判决,将死缓执行满两年后改为无期徒刑,同时终身监禁,且不允许有任何减刑或假释的尝试。

终身监禁的适用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罪和受贿罪。贪污受贿的罪犯如果被判死缓,那么,人民法院将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同时做出一个决定,即在罪犯的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之后,依法将他们的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给予终身监禁的惩处,且这是不可被减刑或假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