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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5.05.1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64人
律师解析:
依法律规定,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可以适用减刑假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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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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