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季文梅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劳动专业委主任。十余年时间,承办劳动争议纠纷200余宗。作为团队的专业骨干,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辩护经验,承办的案件涉及诈骗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多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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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针对非法集资行为中的欺诈手法所引发的犯罪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92条中有明确规定。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于,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并且采用了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同时还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

对于非法集资诈骗罪的判别,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制定的相应法规条款。该类犯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伪陈述或掩饰真实情况等手段,未经授权、许可地面向广大民众进行募款融资,并且数额两者均需达到了法律设定的标准,同时还需要具备高度的欺骗性质和欺诈性的特点。此种犯罪形式的核心要素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合法性资金合理使用的重大缺失。

数额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定罪时需综合考虑非法行为、资金规模等因素。比如,个人涉案金额超20万,单位超100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定罪时,还得考虑嫌疑人的主观恶意和行为危害,要全面评估哦!

非法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性判定标准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蓄意编造事实或者掩盖真实情况,以诱导他人进行投资;其次是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存在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为,而且其目的在于将资金占为己有;最后是由于大量资金未能如期归还,给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当上述所有条件均能被满足且相互关联起来,那么就很可能会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犯罪。

在判定集资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用要素时,关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换句话说,他们试图将所筹集到的资金用作于个人消费或奢侈享受、偿还自身欠下的债务、在投资失败后选择逃避返还等非正规途径;其次,行为人需要通过虚假陈述、掩盖真相等欺骗手法来达到其非法占有目的;最后,当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所导致的结果是大量集资款项无法被归还时,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