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毒品犯罪案件
诉讼中作证的
证人,人身安全往往面临危险,相关部门应该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来保护证人的安全:
1、不向外界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
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方式来出庭作证;
3、对接触证人、鉴定人、
被害人及其
近亲属的人员进行筛查,防止特定人员与其接触;
4、对证人的人身和住宅做专门保护。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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