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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应该怎么计算

时间:2026.01.0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982人
律师解析:
1.以信件承诺,若信件有载明日期,承诺期限从该日期起算;
未载明的,从邮戳日期起算。
2.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承诺,期限从要约到达时起算。
3.对话方式要约,应即时承诺,另有约定除外;
非对话方式要约,承诺需在合理期限到达。
合理期限要结合交易习惯、要约内容等判断,保障交易公平高效。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以信件形式寄出,信件未载明日期。小胡收到要约后,认为承诺期限应从自己收到信件时起算,便在收到信件后的第15天作出承诺并发出。但小朱认为承诺期限应从信件邮戳日期起算,小胡的承诺已超出期限,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以信件作出承诺且信件未载明日期的,承诺期限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所以小朱认为从邮戳日期起算承诺期限是有法律依据的。
2、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本案中需综合交易习惯、要约内容等因素判断合理期限。但因法律明确了信件未载明日期时承诺期限起算方式,所以小胡以收到信件时间起算承诺期限不符合规定,其承诺可能因超出期限使合同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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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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