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人身
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权利受损和义务人时起算,并非从损害发生时起算。
比如,长期不知
侵权人,时效从发现侵权人起算。
2.时效有特殊情形:
中断,像
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时效重新算三年;
中止,因
不可抗力等无法
行权,时效暂停,障碍消除后继续;
最长保护期是二十年,超二十年法院不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3.建议及时
固定证据、主张权利,防止超时效
败诉。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次意外中被小胡撞伤,当时小朱未察觉身体不适。一段时间后,小朱身体出现疼痛症状,经检查是之前撞伤所致。但小朱不知侵权人是小胡,后来多方打听才确定小胡为侵权人。小朱找小胡协商
赔偿,小胡承诺赔偿,之后却反悔。在协商赔偿期间遭遇自然灾害,小朱无法联系小胡主张权利。
案情分析:1、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小朱在不知侵权人时,时效未开始计算,自确定小胡为侵权人之日起开始起算。
2、小朱找小胡协商赔偿,小胡承诺赔偿,此为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三年。
3、协商期间遭遇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4、若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小朱应及时固定证据、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经过丧失
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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