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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有哪些

时间:2025.12.2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250人
律师解析:
1.侵权行为
实施侮辱、诽谤行为。
侮辱是用暴力等贬损他人人格,诽谤是捏造虚假事实损害名誉。
2.损害事实:
名誉权受损,像社会评价降低等。
3.因果联系:
侵害行为导致名誉受损。
4.主观过错:
包括故意(明知侵害仍为之)和过失(应预见未预见或轻信能避免)。
构成侵权后,受害人可要求侵权人担责,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朱因工作上的竞争关系产生矛盾。小胡为打击小朱,故意捏造小朱在项目中收受贿赂的虚假事实,并在公司内部大肆宣扬。这导致公司同事对小朱的评价降低,小朱在公司的人际关系变得紧张,工作也受到了一定影响。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小胡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1、小胡实施了诽谤行为,捏造小朱收受贿赂的虚假事实并宣扬,符合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这一要件。
2、小胡的行为使小朱的社会评价降低,工作和人际关系受到影响,存在名誉权受损的损害事实。
3、小朱名誉权受损是因为小胡捏造并宣扬虚假事实的行为,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4、小胡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损害小朱名誉,主观上有故意过错。因此,小胡构成侵害小朱名誉权,小朱有权要求小胡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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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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