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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重伤的伤情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5.12.28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931人
律师解析:
1.肇事逃逸致重伤,伤情判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指身体完整性严重破坏或功能严重障碍,分一级和二级。
2.重伤一级是最严重的,比如植物生存状态、三肢以上缺失等;
重伤二级严重程度稍轻,如头皮缺损面积大、多处肋骨骨折错位愈合等。
3.伤情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伤者病历等资料和临床检查来判定。
4.判定结果影响定罪量刑逃逸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责,按交通肇事罪处罚

案情回顾:

小胡驾车撞了小丽后逃逸,小丽被紧急送医。医院检查发现小丽头皮缺损面积累计达80.0cm²,肋骨骨折13根且伴有7处以上错位愈合。小胡认为小丽的伤情不构成重伤,不应以交通肇事罪对自己定罪处罚;而小丽家属坚持认为小胡肇事逃逸致小丽重伤,应受到法律严惩。双方就小丽的伤情判定及小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小丽头皮缺损面积累计80.0cm²、肋骨骨折13根且伴有7处以上错位愈合,符合重伤二级的标准,其机体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且功能有严重障碍。
2、伤情判定需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小丽的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结合临床检查作出。若鉴定结果为重伤,且小胡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根据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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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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