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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需要法院解除吗

时间:2025.12.28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1170人
律师解析:
1.民政部相关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不再承认。
2.条例公布实施前形成的事实婚姻,解除关系可起诉至法院,法院处理时类似合法登记婚姻,涉及子女、财产等按婚姻规定处理。
3.条例公布实施后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无需起诉解除,自行分开就行。
若有财产、子女纠纷,可起诉。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在1994年2月1日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多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对于如何解除关系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自行分开,小丽则觉得要向法院起诉。而小胡和小静在1994年2月1日后开始共同生活,未领证,现因财产分割问题起纷争,小胡认为无需通过法院,小静坚持要起诉。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丽的情况,由于他们在1994年2月1日前形成事实婚姻,此类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婚姻处理类似,要解除关系需向法院起诉,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时,法院会按婚姻关系相关规定处理,所以小丽的主张合理。
2、小胡和小静在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无需向法院起诉解除,可自行分开,但涉及财产分割纠纷,可向法院起诉,因此小静要求起诉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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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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