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洗钱罪涉及的对象是特定
上游犯罪的所得及收益,上游犯罪涵盖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
走私、
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诈骗犯罪。
2.犯罪所得是通过这些犯罪直接获取的财产,像贩毒收入、
受贿财物。
收益是犯罪所得经投资等运作后的增值部分,如走私资金炒股获利。
3.掩饰、隐瞒这些特定对象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罪,认定时要准确判定是否属特定对象。
案情回顾:小朱参与了
毒品犯罪,通过贩卖毒品获得了一笔收入。之后,小朱将这笔毒品犯罪所得交给小胡,让小胡帮忙处理。小胡明知这笔钱是毒品犯罪所得,仍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操作,将这笔钱混入正常资金流中,试图掩饰其来源和性质。小丽发现了小胡的行为,认为小胡构成洗钱罪,而小胡则辩称自己只是帮忙处理资金,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洗钱罪涉及的对象是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毒品犯罪属于上游犯罪,小朱贩卖毒品的收入属于犯罪所得。
2、小胡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还对其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隐瞒,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的
构成要件,故小胡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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