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权人提撤销之诉没有优先受偿权。
撤销之诉是为撤销
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恢复其责任财产,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而非让
起诉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2.
撤销权行使后,债务人处分行为自始无效,财产回归债务人。
若债务人财产不够偿债,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
3.除非债权人通过参与分配程序、对执行标的物有
担保物权等法定方式,否则不能因撤销之诉优先受偿。
案情回顾:小朱是小丽的债权人,小丽为逃避
债务将名下一处房产低价转让给小胡。小朱得知后,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小丽与小胡的
房产转让行为。小朱认为自己提起
诉讼后能优先受偿该房产价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小丽还有其他债权人小静,小静也主张对小丽剩余财产按债权比例受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撤销之诉的目的是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行为,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并非让提起诉讼的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地位。小朱提起撤销之诉,不能因此就优先受偿。
2、撤销权行使使债务人处分行为自始无效,被处分财产回归债务人。若小丽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小朱、小静等各债权人应按债权比例受偿。除非小朱通过参与分配程序、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等法定方式,否则不能因撤销之诉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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