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伙制专利
代理所
债务承担有别:
普通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按
认缴出资额担责。
2.
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所:
以全部财产对
债务负责,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担责。
若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
承担连带责任。
3.专利代理所
违法违规致损,需依法
赔偿,有过错的
责任人可能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合伙开办了一家合伙制专利代理所,小朱和小李是普通合伙人,小胡是有限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代理所因业务
纠纷产生了一笔债务。小朱认为大家应共同分担,小胡则觉得自己只应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同时,小丽开办的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所,因股东小静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小朱的利益,小朱要求小静承担连带责任,小静对此并不认同。
案情分析:1、对于合伙制专利代理所,依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小朱和小李应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小胡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小胡的主张合法。
2、对于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所,当股东小静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小朱利益时,小静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朱的要求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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