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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受理要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5.12.27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134人
律师解析:
1.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即该法院有权处理此案件。
2.由被害人提出告诉,若被害人无法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3.有明确身份的被告人、具体清晰的诉讼请求,且有能初步证明犯罪事实证据
4.案件属于刑事自诉范围,像侮辱诽谤案等。
满足这些条件,法院才会立案受理。

案情回顾:

小朱以小李对其进行侮辱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小朱称小李在公开场合多次对其进行辱骂,使其名誉受损。法院审查时发现,小朱虽明确指出被告人是小李,也提出要求小李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但小朱仅提供了自己的陈述,没有其他能初步证明小李侮辱行为的证据。同时,小朱起诉的法院对该案件并无管辖权。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需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本案中小朱起诉的法院无管辖权,不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需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小朱仅靠自己陈述,无法初步证明小李的侮辱犯罪事实存在,不满足立案要求。所以法院不会对小朱的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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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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