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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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顾名思义,即以未依照法定程序为依托,对他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非法剥夺的严重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判定基准则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首先,行为人实施的拘禁行为是否经过法律允许的拘留或者逮捕手续;其次,行为人是否在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情况下依然拘禁他人;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行为人在实施拘禁行为时,其主观心态是否存在着强制限制他人自由的意图。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明文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未经法律许可或法定程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相应刑罚。若在拘禁过程中存在殴打、侮辱被害人等恶劣情节,则应从重处罚。如果导致被害人重伤,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造成被害人死亡,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理论中,我们通常将非法拘禁罪定义为,行为人以强制性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这种限制方式持续了一段时间,使得被害者无法自主行动。在具体判断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强制性的手段;其次,行为人是否确实对他人的自由进行了限制;最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实质性的拘禁状态。当以上三个条件均得到满足时,便可以判定该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既遂形态。

关于非法拘禁罪案审予缓刑之判定,考量因素涉及众多环节要素,包括犯罪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犯罪者对自身罪行的诚挚悔悟以及对社会可能产生何种进一步危害等等。若犯罪事实并未带来严重及其恶劣的结果,且犯罪者对于自身所犯下的罪行持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展现出深刻的悔过之意,同时也能保证其不会再次对社会构成威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可能会做出给予缓刑的判决。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非法拘禁罪并未明确规定涉及到特定的“金额巨大”标准,因为该罪行主要针对的是对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行为,而并非涉及财务数额的问题。在量刑上,往往根据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情节严重性、有无附加暴力或虐待行为以及所引发的不良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