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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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重刑事惩罚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若涉及到单位犯罪,则应对该单位施加罚金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上述条款进行惩处。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量刑确实有可能达到十年以上。

依刑法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存扰乱金融秩序,依情节处三年以下或三至十年或十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从犯量刑依作用和影响,通常较轻。具体还结合多因素考量。若从犯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可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量刑会考虑悔罪等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违反金融监管,向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之行为。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此行为严重威胁金融市场稳定,若情节严重,将受严厉刑事制裁。公众应警惕,维护金融秩序,共筑法治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金。单位犯罪处罚金,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同罚。若主动退赃并赔偿损失,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判决需依据案情和法院裁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未明确最低涉案人数,主要依据涉案金额和人数。据《刑法》第176条,扰乱金融秩序者将受罚,刑期和罚金视案情而定。量刑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