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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法人担什么责

时间:2025.12.27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094人
律师解析:
结论:
拖欠工程款时,法人(公司)须承担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衍生责任,法定代表人原则上无责,仅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当拖欠工程款的主体是公司(法人)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要承担支付工程款本金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788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5条,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支付。
未按期支付还需支付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若有违约金约定则按约定执行,无约定则赔偿实际损失。
若发包方长期拖欠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包方可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
而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履行职务时,一般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但如果法定代表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如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
或者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又或者通过关联交易等恶意逃避债务,那么法定代表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承包方主张权利时,要先向公司主张,同时留意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这些特殊情况。
如果您在工程款方面遇到问题,不确定该如何处理,欢迎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案情回顾:

小许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却拖欠工程款。小许遂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等,发包方以各种理由推脱。小许认为发包方的行为损害了其权益,而发包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整个过程中似乎存在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这使得案件争议点聚焦在发包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上。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需承担支付工程款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承包方的解除合同权等责任。
2、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担个人责任,但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下,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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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功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1.从事建筑行业十余年,擅长建筑工程案件。 2.盐城首期刑辩班优秀学员,擅长刑事案件:办理过多起成功案例,诈骗罪2个亿成功变更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办理取保,盗窃罪成功不予起诉,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成功不起诉等等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3.婚姻,交通,民间借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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