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人身
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日起算;
当时未发现,确诊与侵害有关的,从确诊日起算;
持续性
侵权的,从侵权结束日起算。
3.
赔偿数额计算上,
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算;
误工费依误工时间和收入定,误工时间算到定残前一天。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场意外中受伤,当时他并未觉得身体有明显不适。一段时间后,小朱开始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被确诊为那次意外导致的伤害。小朱认为应从确诊之日起计算人身
损害赔偿的
诉讼时效并主张赔偿,而加害人小丽则觉得应从意外发生当日开始算。双方就诉讼时效
起始时间和赔偿计算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时长三年。本案中小朱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应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所以小朱的主张合理。
2、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医疗费以实际发生时为准;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以
医疗机构证明或
伤残鉴定确定的定残日前一天为准。需按照此规则确定小朱的具体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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