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务人的土地租金一般可执行,因其属于合法收益,法院有权在债务人成为
被执行人时执行该租金。
2.法院执行时,会向租金支付方发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将租金付至指定账户。
若支付方擅自付给债务人,要在支付金额内对
申请执行人
赔偿。
3.执行土地租金有限制,若涉及他人权益、有在先租赁关系或优先受偿权,法院执行时要保障相关权利人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因
债务纠纷被小李
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
债务。执行阶段,发现小朱有一块土地出租,有租金收益。法院向承租人小胡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租金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但小胡未按要求执行,仍将租金支付给小朱。小李得知后,要求小胡承担
赔偿责任,小胡认为
土地租赁在前,不应受此次债务执行影响,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土地租金属于债务人小朱的合法收益,法院有权在执行阶段对该租金进行执行,向租金支付方小胡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合法。
2、小胡擅自向债务人小朱支付租金,根据规定,需在已支付金额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小李承担赔偿责任。
3、若小胡提出的土地租赁在前等情况涉及他人合法权益或存在优先受偿权等特殊情况,法院在执行时需综合考量,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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