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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开始算诉讼时效起算点

时间:2025.12.2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37人
律师解析:
1.一般情形:
自权利人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如借款到期未还,出借人知道权利受损,诉讼时效开始。
2.分期债务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
3.特殊主体: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从法定代理终止时起算。
4.人身损害
伤害明显从受伤害日起算;
当时未发现,确诊且能证明侵害引起的,从确诊日起算。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李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已到,小李却未还款。同时,小胡与小丽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另外,小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有请求权。小朱、小胡、小静三人都面临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产生了争议,不清楚各自的诉讼时效究竟该从何时开始计算。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已到,小李未还款时,小朱知道权利受损,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小胡与小丽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小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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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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