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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月度期间要怎样计算

时间:2025.12.2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111人
律师解析:
1.刑事诉讼月度期间按月份算,开始的月和日不算,从下一日起开始计时。
2.期间到期日通常是最后一个月和开始日对应的日期;
若没有对应日期,就以该月最后一天为准。
比如3月31日被逮捕,侦查羁押两个月,从4月1日起算,到5月31日到期;
1月31日被逮捕,侦查羁押一个月,2月没有31日,就以2月最后一天为到期日。
3.期间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后第一天为到期日,但在押人员应至期满日,不因节假日延长。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逮捕,于1月31日开始羁押,侦查羁押期限为一个月。小朱的家属认为羁押应到2月31日结束,而执法机关认为2月没有31日,应按照规定以2月最后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月度期间以月为计算单位,开始月和开始日不计入期间内,自下一日起算。小朱于1月31日被逮捕,期间应从2月1日起算。
2、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相当于开始日的日期;没有相当于开始日的日期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由于2月没有31日,所以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日期应为2月最后一日。因此,执法机关的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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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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