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刑事诉讼月度期间按月份算,开始的月和日不算,从下一日起开始计时。
2.期间到期日通常是最后一个月和开始日对应的日期;
若没有对应日期,就以该月最后一天为准。
比如3月31日被
逮捕,侦查
羁押两个月,从4月1日起算,到5月31日到期;
1月31日被逮捕,侦查羁押一个月,2月没有31日,就以2月最后一天为到期日。
3.期间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后第一天为到期日,但
在押人员应至期满日,不因节假日延长。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逮捕,于1月31日开始羁押,
侦查羁押期限为一个月。小朱的
家属认为羁押应到2月31日结束,而
执法机关认为2月没有31日,应按照规定以2月最后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月度期间以月为计算单位,开始月和开始日不计入期间内,自下一日起算。小朱于1月31日被逮捕,期间应从2月1日起算。
2、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相当于开始日的日期;没有相当于开始日的日期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由于2月没有31日,所以侦查羁押
期限届满日期应为2月最后一日。因此,执法机关的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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