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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造成他人损害该如何处置

时间:2025.12.26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851人
律师解析:
1.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人致搭乘人受损,属机动车方责任的,减轻使用人赔偿责任,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2.造成车外第三人损害,按事故责任认定处理,机动车方按比例担责,好意同乘不影响对第三人赔偿
3.好意同乘限于非营运无偿搭车,营运车辆不适用。
4.使用人无过错不担责;
车主有过错,与使用人共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驾驶非营运私家车,途中遇到同事小李请求搭便车,小朱同意。行驶过程中,小朱因操作不当与路边行人小胡相撞,小胡受伤。同时,车内的小李也因碰撞受伤。事后,小胡要求小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李也要求小朱赔偿自己的损失,小朱则认为自己是好意让小李搭车,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李的损害,因小朱的车是非营运机动车且小李是无偿搭乘,属于好意同乘。若此次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应减轻小朱的赔偿责任,但若小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除外。
2、对于小胡的损害,应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小朱需根据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好意同乘不影响小朱对小胡的赔偿义务。若小朱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若车辆车主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与小朱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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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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