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未注册就无独立
法人资格,不存在严格
股权。
若
合伙人有未来公司
出资及权益分配约定,按约定处理;
无约定则按实际
出资比例确定权益。
2.部分合伙人未出资,已出资方可要求其按约定或协商结果出资;
协商不成,可解除合作。
3.筹备中的盈利或亏损,按出资比例或约定分担。
因一方过错致损失,其他方可要求
赔偿。
4.
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可
诉讼。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打算合伙成立一家公司,但公司尚未注册。三人起初约定共同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权益。筹备过程中,小朱和小李按约定出资,小胡却迟迟未出资。后来公司筹备有了一定盈利,小胡却要求按约定比例分配盈利,小朱和小李不同意,要求小胡先出资,小胡拒绝,双方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1、由于公司未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严格意义的股权。但三人有关于未来公司出资及权益分配的约定,应按约定处理。小胡未按约定出资,已出资的小朱和小李有权要求小胡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2、在筹备过程中产生的盈利,应按出资比例或约定分担。小胡未出资却要求分配盈利,不符合约定。若无法
协商一致,小朱和小李可要求解除合作。若因小胡的过错导致筹备出现问题或损失,小朱和小李有权要求小胡赔偿。处理此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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