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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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的追诉时限的起算点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公款行为的法律追诉期限,应自相关行为实际结束之时开始计算。若此类违法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则其法律追诉期限将自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际完成或犯罪事实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通常情况下,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据追诉期是三年,其起算时间是债务归还期满日。如果借据上明确标注了还款日期,那么追诉期从约定还款日次日开始计算,为期三年;要是借据中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那么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并给借款方留出必要的筹备时间,追诉期从贷款方提出债权请求、借款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开始计算,为期也是三年。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起算时间。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时限,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追诉期应从挪用公款行为完成之日起算。然而,若挪用行为呈现连续或持续状态,则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会有所不同。在此情况下,应以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完成之日或犯罪事实确立之日作为起始点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