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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了,刑期从何时开始计算

张* 江西-新余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2.23 17:04:56 371人阅读

判刑了,刑期从何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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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若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以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刑期,减去先行羁押天数。
(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四)附加刑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效力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025-12-23 22:0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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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役或有期徒刑:若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例如先行羁押10天,判3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为3年减去10天。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3.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徒刑:刑期从死缓期满之日起算。

4.附加刑: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效力及于主刑执行期。刑期起始要结合刑罚和羁押情况判定。

2025-12-23 21:5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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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被判刑后刑期计算起始时间因刑罚种类及羁押等情况而异,需综合判定。
法律解析:
对于拘役或有期徒刑,若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先行羁押一段时间后被判刑,实际执行刑期会相应扣减先行羁押天数。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算。附加刑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效力在主刑执行期间也有效。准确计算刑期起始时间对当事人至关重要,关乎其实际服刑时长和权益。如果遇到复杂的刑期计算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12-23 21:3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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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刑后刑期起始计算依刑罚种类和情况而定。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从裁定减刑日起算;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从死缓期满日起算;附加刑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效力及于主刑执行期。
2.为准确计算刑期起始时间,司法人员应严格审查案件中先行羁押情况,做好记录与核对。服刑人员及其家属也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若对刑期计算有疑问,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同时,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刑期计算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计算准确无误。

2025-12-23 20:2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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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若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的合理计算,避免重复处罚。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这是因为裁定减刑标志着刑罚的变更,新的刑期自此开始。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算,明确了不同刑罚阶段的衔接。
(4)附加刑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算,且剥夺政治权利效力及于主刑执行期间,体现了附加刑与主刑的关系。

提醒:
刑期计算复杂,不同刑罚情况有不同计算方式,建议遇到具体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3 19:00:52 回复

一、抚养费从交通事故从定残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律的宗旨。  二、原因:  第一,符合立法的价值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残疾赔偿金明确规定从定残之日起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它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第二,防止重复计算当事人的损失。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评残之日期间,伤者可以向主张误工费;  1、误工费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无常参加工作或从事日常经营活动,因此造成的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赔偿;  2、误工费即补偿受害者收入的减少,假使事故未发生,受害者也只能以收入的多少来尽扶养义务。  因此,支持受害者的误工费损失,即支持了受害者事故发生之日至评残之日的损失,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就应从评残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胡某的误工费损失即支持了211天,基本上计算至评残前几日。  第三,定残之日起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依据伤残鉴定报告,而从事故之日起计算没有依据,也不具操作性。  1、伤残鉴定是科学量化受害人因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  2、伤残鉴定是受害人民事救济、要求赔偿的依据,但是此鉴定报告不具有溯及力。退一步讲,如果被扶养人生活费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那么如果伤残鉴定结果未出来,或当事人在伤残鉴定前来主张,那么将没有赔偿标准作为依据来计算,这会导致不具操作性。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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