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或
财产权益
纠纷当事人可书面选
管辖法院,可选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2.合同明确约定且符合规定的,以约定为准。
3.约定不明的,如选多个地点却未明确、约定地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等,
约定管辖条款可能无效,按法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若
发生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小朱欲
起诉小李。但对于该由哪个具体法院管辖,双方产生分歧。小朱认为可任选一个约定地点的法院,小李则认为约定不明,应按法定管辖确定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合同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本案中,合同虽约定了多个管辖地点,但未明确具体由哪个法院管辖,属于约定不明。
2、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时,应按照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根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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