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一般适用3年时效,但也可适用最长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环境损害赔偿的最长诉讼时效沿用民法通则二十年的规定,这是一个不可变的除斥期间。

3年。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环境保护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同时,《环境保护法》的第42条也明确规定因为环境污染而要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的时间也是为三年。这两部法律同时对于环境问题的诉讼作出了相同的规定,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明确的看出当事人从知道或者是应该知道环境问题受到污染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