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抗辩权该如何去使用
时间:2025.12.24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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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
仲裁时效抗辩权是
仲裁中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
使用此权利,需先确定仲裁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对方
申请仲裁,若其请求超仲裁时效,可在
仲裁程序中书面或口头向仲裁庭提时效抗辩,要明确事实理由并提供
证据,比如证明对方知悉权利被侵害的时间。
3.若仲裁庭不支持时效抗辩,在法院执行阶段,可主张该仲裁裁决因超时效不应执行。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
合作协议,后因合作事项
产生纠纷。小朱认为小李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损害其权益,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小李收到仲裁通知后,经审查发现小朱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时间已超过三年。小李认为小朱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在仲裁程序中向仲裁庭提出时效抗辩,并提供了证明小朱知道权利被侵害时间的证据,但仲裁庭未支持其抗辩。仲裁裁决后进入法院执行阶段,小李仍坚持该仲裁裁决因超过仲裁时效不应执行。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仲裁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小李经审查发现小朱的仲裁请求已超过此期限,其有权在仲裁程序中提出时效抗辩。
2、小李在仲裁程序中提出时效抗辩时,明确指出了对方仲裁请求已过时效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符合提出时效抗辩的程序要求。
3、若仲裁庭未支持时效抗辩,小李在法院执行阶段向法院提出该仲裁裁决因超过仲裁时效不应执行的主张,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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