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教唆犯如何来定罪
时间:2025.12.10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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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结论:
教唆他人实施
危险驾驶行为(如
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且教唆行为与该危险驾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教唆人构成危险驾驶罪,按其在
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处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教唆他人
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危险驾驶
教唆犯的定罪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存在教唆他人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二是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例如教唆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教唆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的
共犯。
在
量刑时,会综合考量教唆的具体方式、对被教唆人
犯罪行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若教唆行为恶劣,如采用威胁、强迫等手段教唆,或教唆行为对被教唆人的犯罪起到决定性作用,可能会
加重处罚。
若教唆行为本身具有较强独立性且
情节严重程度远超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也可能单独评价该教唆行为。
如果遇到危险驾驶教唆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分析和针对性建议。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聚餐时,小李饮酒过量。小朱为图方便,多次怂恿小李
醉酒驾车送其回家,小李未拒绝并驾车行驶,途中被执勤人员查获。争议焦点为小朱的教唆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分析:1、小朱的教唆行为与小李实施的
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小朱教唆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符合危险驾驶罪的
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
2、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小朱作为教唆犯,与小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综合考量其教唆的具体方式(多次怂恿)等情节确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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