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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教唆犯如何来定罪

时间:2025.12.10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909人
律师解析:
结论:
教唆他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如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且教唆行为与该危险驾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教唆人构成危险驾驶罪,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危险驾驶教唆犯的定罪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存在教唆他人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二是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例如教唆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教唆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量刑时,会综合考量教唆的具体方式、对被教唆人犯罪行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若教唆行为恶劣,如采用威胁、强迫等手段教唆,或教唆行为对被教唆人的犯罪起到决定性作用,可能会加重处罚
若教唆行为本身具有较强独立性且情节严重程度远超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也可能单独评价该教唆行为。
如果遇到危险驾驶教唆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分析和针对性建议。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聚餐时,小李饮酒过量。小朱为图方便,多次怂恿小李醉酒驾车送其回家,小李未拒绝并驾车行驶,途中被执勤人员查获。争议焦点为小朱的教唆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分析:

1、小朱的教唆行为与小李实施的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小朱教唆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
2、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小朱作为教唆犯,与小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综合考量其教唆的具体方式(多次怂恿)等情节确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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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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