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合同双方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管辖,如被告住所地等,且不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无
协议管辖时,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合同履行地确定: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或不明,给付货币的,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朱认为小李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欲提起违约之诉。小朱发现合同中未明确
约定管辖法院,对于该向哪个
法院起诉双方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是接收货币一方(支付货款),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当地法院有
管辖权;小李则认为应按自己作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当地法院才有管辖权。
案情分析:1、由于小朱与小李的合同未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所以应按照法定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该合同
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并非单纯给付货币,也非交付不动产,而是货物交付,小李作为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一方,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同时,小李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所以小李主张的其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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