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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担保人效力会是长期有效吗

时间:2025.12.0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60人
律师解析:
1.借条担保人的效力不是一直有效的,通常受保证期间限制。
一般保证中,若保证人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此期间,债权人未起诉仲裁债务人,保证人免责;
若已起诉或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2.连带责任保证中,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担责。
若未要求,保证人免责。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小李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七个月才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认为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小胡应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小李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七个月才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六个月的保证期间,且在该期间内小李未对小朱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所以小胡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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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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