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高空坠物致死,若能明确
侵权人,由其担责;
若无法确定,除能自证非侵权人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先补偿,之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2.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防坠物安全措施,要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
侵权责任。
3.若坠物是建筑物专有部分脱落等,建设和施工单位担
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无质量问题。
需结合实际确定责任方。
案情回顾:小许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高空坠落的花盆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无法确定花盆具体是从哪一户掉落。该居民楼的物业服务企业平时未在楼下设置警示标识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小许
家属将该居民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一同告上法庭,要求
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1、因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该居民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给予小许家属补偿,且他们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2、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坠物,依法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若该花盆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脱落、坠落等情形,需判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若不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他们应
承担连带责任。需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最终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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