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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导致人死亡应由谁负责

时间:2025.11.29 标签: 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 阅读:831人
律师解析:
1.高空坠物致死,若能明确侵权人,由其担责;
若无法确定,除能自证非侵权人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先补偿,之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2.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防坠物安全措施,要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若坠物是建筑物专有部分脱落等,建设和施工单位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无质量问题。
需结合实际确定责任方。

案情回顾:

小许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高空坠落的花盆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无法确定花盆具体是从哪一户掉落。该居民楼的物业服务企业平时未在楼下设置警示标识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小许家属将该居民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

1、因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该居民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给予小许家属补偿,且他们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2、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坠物,依法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若该花盆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脱落、坠落等情形,需判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若不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他们应承担连带责任。需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最终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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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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