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企业破产后进入
清算程序,先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
债务人财产、印章等资料,调查财产并决定内部事务。
2.管理人清理、评估和变价破产企业财产,按顺序偿债:
先职工
工资,再
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普通债权。
财产不足时按比例分配。
3.
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办理
注销登记,企业主体资格消灭。
4.
个人破产在部分地区试点,
债务有豁免或延期安排,个人受消费限制。
案情回顾:小许经营的企业因
经营不善被法院宣告破产。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后,法院指定小胡为管理人。小胡接管企业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时,小许却以资料涉及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全部移交。在后续财产清理、评估和变价过程中,小许又对某些资产的评估价值提出异议,认为过低。同时,在
清偿债务时,职工代表小丽认为应优先保障职工权益。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债务人有义务配合管理人接管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小许拒绝全部移交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对于资产评估价值,若小许认为评估结果不合理,应通过合法途径提出重新评估申请,而不能随意拒绝接受评估结果。
3、在
债务清偿顺序上,法律明确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为第一顺序,小丽要求优先保障职工权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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