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污染环境罪指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含病原体、有毒等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2.
犯罪认定:
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是过失,即应预见污染后果却没预见或轻信能避免。
3.客观上要违反环保规定,实施排放等行为。
“严重污染环境”有相关认定情形。
4.未达严重程度不构成此罪,可能按治安、环保
法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小许经营一家工厂,为节省成本,未按国家规定处理生产产生的有毒废水,直接将其排放到附近河流。小胡发现河水变色、散发异味后举报。经检测,排放废水含大量有害物质,但因排放区域不属于特殊保护区,未达到《关于办理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小许认为自己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受
处罚。
案情分析:1、污染环境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小许作为工厂经营者符合主体要求。主观上小许为节省成本违规排放废水,存在应当预见行为可能污染环境却因疏忽未预见或轻信能避免的过失情形。
2、客观上小许违反了《
环境保护法》等国家规定,实施了排放有害物质的行为。但因其排放行为未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应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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