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施工方人员
误工费计算:
能证明实际收入,凭
工资单、银行流水等按实际减少收入算;
无法证明,参照受诉法院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数据从当地统计部门获取。
2.发包方误工费计算:
合同有约定按
逾期竣工
违约金算;
无约定按实际损失,如场地租赁、销售期损失等,但要证明与工期延误有关。
3.
争议解决:
双方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
诉讼。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施工方与发包方小许签订
工程合同。施工过程中,因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耽误。施工方人员要求发包方支付
误工费,施工人员有的能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有的无法提供。而发包方认为应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条款处理,合同
未约定部分拒绝
赔偿。双方就误工费计算和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1、对于施工方人员误工费计算,能证明实际收入的,应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法证明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对于发包方,若合同有逾期竣工违约金条款,应按此确
定损失;合同无约定的,按发包方因工期延误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但需证明损失与工期延误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